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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根本在于法治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编辑:朱景波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民企的争论颇多,一些空穴来风的言论都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巨大声浪,这种现象的背后折射了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民企在发展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二是民营企业家有些心神不宁。

近来则是另一番风景,善待民企的声音成为舆论场的主流,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发言,及时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对坚定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我们必须正视民企发展面临的问题,倾听民营企业家的心声,着力为民企创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才能真正让民企心无旁骛专心发展。

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达成这一目标,根本还是在于法治。具体而论,以下几点尤为关键。

首先,平等保护产权,司法不能被绑架。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就提出:“绝不能单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为由,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诉求于不顾,损害其合法权益。”

因为司法实践中,以保护国有资产为理由(甚至有时成为“借口”)常常显得理直气壮,谈保护非公有制财产权,则往往底气不足,担心被扣上帽子、甩棍子、抓住小辫子。

一些人将普通的涉及民企和国企的民事纠纷,强行画上了意识形态红杠杠,这是对司法机关的绑架。在司法判决中,国有企业违反合同了、侵权了,向民营企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这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公私产权平等保护,“手心手背都是肉”,国家司法机关不是个别国企的“家丁”。关于这一问题,亟待“去敏感化”,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唯如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所有产权的安全。

其次,要理直气壮地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稳定预期,安全是基本保障。人身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发生企业经营纠纷动辄上升成刑案,动辄抓人、判刑,那势必人人自危,企业家无心经营。江必新在采访中也谈到了这一问题,他说:“要防止少数人抓住民营企业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置人于死地,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

譬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共青赛龙案”,企业与当地政府的招商矛盾最终通过“刑案”解决,共青赛龙案创始人代小权失去人生自由长达三年,其逃税案终于在今年2月被宣判无罪,但是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然造成。在市场博弈过程中,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甚至还当握枪的行刑官,司法机关要把好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坚决、及时纠正地方政府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这次最高法明确,将“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避免民营企业家动辄获刑,避免口袋罪出笼伤人。

其三,应及时纠正过往有关民营企业的存量冤案,发挥立木取信的作用。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案件。目前,张文中案已经审结,“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这是司法对于改革成果的认可,也是履行了之前中央“不随意翻历史旧账”的承诺。

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应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如果一些存量冤案得不到及时的平反,就会成为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头顶上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难以让“定心丸”充分发挥药效。

真理要像敲钟一样天天敲,常识要天天讲,这才能去“敏感化”。平等保护公有、非公产权,政策和法律条文要刚性运行,理直气壮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魑魅魍魉才没有兴风作浪的机会,企业家才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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