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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率先出台系统性证人保护规定 破解证人出庭之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编辑:朱景波

人民网广州9月30日电(记者 贺林平)日前,广州市越秀区开庭审理梁某益、夏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为让该案相关证人能排除遭受报复的后顾之忧,越秀区检察院联合法院,通过微信小程序,实现证人远程“刷脸”出庭作证,鼓励知情人员出庭指证黑恶犯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目前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背景下,有组织的涉黑涉案犯罪关联证人众多,迫于犯罪组织背后复杂的关系网与保护伞,加之犯罪组织使用作案手段的多样化与凶残性,这些证人往往缄口不言,拒绝出庭作证。

  日前广州在全国率先出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证人保护规定》),由地方公检法司联合起草发布,明确了证人保护对象、启动程序、保护评估程序,构建了系统化、合理预期性的证人保护措施。

  据悉,我国在证人保护立法方面,相关规定零星散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2017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等中。“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公检法司等多部门,难以为证人提供较为全面的保护,以至于证人因害怕报复而拒绝出庭作证的现状未得到有效改善。”在有关法学专家看来,广州这一《证人保护规定》的出台,给予证人必要的安全保护,惩治报复证人行为的规定令行禁止,不仅意味着法律对证人人身权利的重视,而且表明对维护其本身权威的昭示。

  为涉黑涉恐涉毒等刑事诉讼作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皆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公检法相关部门如何具体分工保护?是共同履行保护职责还是分诉讼阶段履行?相互之间又该如何衔接?都缺乏实际可操作条例。

  《证人保护规定》分五部分共四十条,包括侦查阶段的证人保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证人保护、审判阶段的证人保护三大部分,另外细化规定了证人的范围、管辖变更及保护方案变更、保护终止等内容。反映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证人出庭面临“不敢、不愿、不想、不会”之难。

  《证人保护规定》保护对象是更为广义的“证人”,规定中提到,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刑事诉讼中依法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参与作证活动的被害人、举报人、鉴定人、检验人、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人员,有必要进行保护的,参照保护规定进行保护。此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证人的未婚夫(妻)、共同居住人等其他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也在规定条例保护之内。

  而证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应有案件管辖权的区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证人保护工作终止。如当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危险消除的;被保护人主动提出书面终止保护申请的;证人有作虚假证明、诬告陷害或者其他不履行作证义务行为的;证人不再具备证人身份四种情形之一。

  同时,《证人保护规定》针对未成年证人保护提出了特别要求: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者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公安侦查阶段:遭遇重大人身危险可更名改姓异地生活

  广州《证人保护规定》提到,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根据侦查工作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六个方面。

  《证人保护规定》具体规定,对于证人真实身份信息和使用化名的情况应当另行书面说明,单独成卷,标明密级,妥善保管。证人保护密卷(包括视听资料)不得提供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对于被保护人面临重大人身安全危险的情况,《证人保护规定》明确,经被保护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在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者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装置。必要时,可以指派专门人员对被保护人的住宅进行巡逻、守护,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贴身保护,防止侵害发生。

  审查起诉阶段:对证人保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证人保护规定》提到,对于公安机关已经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案件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作出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尚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或者证人申请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及其程度等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

  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禁止性决定。特定人员违反前款禁止性决定接触被保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特定人员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对犯罪嫌疑人视情况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特定人员为其他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广州某区检察院办理谭某等二十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多名被害人慑于主犯及其骨干成员的淫威不敢指认和作证。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检察官与两名证人建立24小时热线联系,并要求公安机关派员24小时待命。在审判阶段,与庭审法官进行充分沟通,让证人在与法庭有物理隔离的证人室作证,采取全程模糊脸部、变声等措施,让谭某及其他组织成员无法知悉证人的身份。

  审判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建立的证人热线仍旧开通,并定期询问证人情况。2018年8月,谢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有罪,证人热线仍旧保持畅通。

  审判阶段:为出庭证人安排专门通道 裁判文书隐名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并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案的同时,会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人民法院经审查需要继续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作出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发现尚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或者证人申请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及其程度等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

  《证人保护规定》强调,在庭审中隐匿身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应当首先核实出庭作证人员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等,并告知出庭作证人员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此外,法院应当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安排专门通道,确保证人不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接触;应当为出庭证人提供与庭审区域隔离的视频作证室,并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对图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

  法院对出庭作证人员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其姓名、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中,对被采取了保护措施的作证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隐名规则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一致,对于其住址及职业等个人信息亦不予公开。

  而早先时候,广州市基层法院已开始司法实践,像越秀区这样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与庭审实质化紧密结合的证人保护模式,正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得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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