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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代购服装被判10年 广东高院:量刑适当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编辑:朱景波

央广网北京11月8日消息(记者钱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7日),中国之声报道了淘宝店主代购服装涉嫌走私、逃税被判10年的案件。昨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回应称,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那么,本案为何会引发网友的热议?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代购和走私的边界究竟在哪呢?

  游某的丈夫万先生说,从2013年起,妻子游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从香港进购款式新颖的服装进行销售。2014年开始,游某的生意逐渐有了起色,她跟一个做淘宝的同行一起租了一间办公室和一个仓库,并且聘请了专职的客服。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3月20日,当游某从香港回珠海时,被珠海九州港海关控制。

  万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他们就派了几十号人分别去了我们家、办公室、仓库,加上员工的家里,甚至连跟她一起办公的淘宝店店老板的家里都进行了搜查,同时也把这几个相关的员工和那个淘宝店老板都抓进去了。”

  第二天,游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游某被逮捕。

  2018年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

  判决书显示,从2013年5月起,被告人游某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由其网店在境内销售牟利。此外,法院认定,游某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入境的服饰金额总计人民币1000多万元,偷逃税款达300多万元。

  有网友质疑,仅仅因为代购就要判十年之久吗?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石春燕回应称,本案中,被告人游某从香港长期、大量采购服饰并未经申报走私入境,在其开设的淘宝店上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且属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根据被告人游某的犯罪事实、数额及考虑其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判处,量刑适当。

  游某的丈夫万先生认为,法院仅仅以游某在香港刷卡的流水作为其走私数额的依据,并不合理。

  万先生说:“在香港的信用卡(消费)难道都是用在进货的吗?她会经常会帮她的朋友买一些香港的产品,还有她的住宿、看演唱会,甚至我们有一次一家人去香港旅游,我们在珠海没有换很多港币,去到香港之后她就在那地方给(别人)刷了钱,别人就把现金给我们。”

  对此,石春燕表示,对于代购并以网店形式销售货物的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认定其走私货物的金额,一般可根据走私货物的仓库入库记录、网店销售记录等书证进行统计。

  本案中,被告人游某在持续三年的走私犯罪过程中,大部分走私入境的货物已经销售,且调取的仓库入库记录及网店销售记录存在缺失。在这一证据状况下,海关选取了游某使用信用卡在香港店铺刷卡消费的记录并进行了相应记录扣除后作为计核依据是合理的。

  同时,海关在计算核实时,并未不加区分地将游某在香港的全部刷卡消费记录计入,而是选取了交易地点或交易对象为游某在香港购买走私货物的十一家店铺的记录,不包含在其他场所的消费记录,该统计标准是客观的。

  广东省高院回应,这起案件依法审判,量刑适当,这起案件背后,也会引发思考,海外代购和走私的界限究竟是什么?其实,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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