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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目张胆的“绑架”,打击围标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编辑:朱景波

 围标不仅破坏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而且其连带的层层转包、盘剥成本,往往会导致下游工程质量“缩水”、服务“打折”,甚至导致欠薪、“豆腐渣”工程等。

  据9月7日新华社报道,自去年以来,全国多地警方出手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成效明显。有的地市半年间便侦破案件100余起,项目标的金额超过66亿元。“他们像蝗虫一样串联起80多家公司围标,中标后把项目卖了1400万元,回报超过6倍。”这种“蝗虫式”围标,一次得手就能卷钱上千万元,在金钱驱使下,还滋生了一批职业串标人,“饿死同行,坑死百姓”。

  泄密法、特殊定制法、兄弟相约法……总有一款围标套路令人意想不到。围标又称串通投标,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或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排挤对手从而使自己中标的行为。围标行为已存在多年,且多是团伙作案,动静大的甚至可以组织近百家企业“垄断”项目投标,他们分工明确,有人代缴投标保证金,有人制作标书,有人到场投标等。

  围标行为已经成为招投标领域里的一大顽疾。它不仅破坏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而且其连带的层层转包、盘剥成本,往往会导致下游工程质量“缩水”、服务“打折”,甚至导致欠薪、“豆腐渣”工程等。比如,2012年济广高速一路段改造工程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6.9万元。经查,工程的施工方无任何建造资质,作业人员均不具有行业从业技术资格证。像此类的施工、监理单位采取转包、挂靠等形式进入市场的不在少数。

  围标事件多发,且越来越专业化、“产业化”,说到底是利益驱动使然。建设工程行业近年来蓬勃发展,而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滞后、不成熟不完善;标后管理失序,围标识别发现机制不足,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等难度较大,助长了串通投标犯罪的猖獗;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等,均为围标行为“产业化”提供了土壤。

  更重要的是,与巨大的获利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的威慑力不足。201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只确定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并加以禁止,而相应的投诉与处理则显疲软——“情节严重行为”取消其1年至2年内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是,串通投标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招投标活动中,所有的环节均应公开透明,经得起“阳光”的考验。为此,专业人士给出过不少建议,比如在监管理念和体制方面应创新监管手段;在治理方面,要完善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加强代理机构监管,推动评标结果信息公开等。此外,还应考虑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并加大参考权重,让诚信倒逼围标失去生存空间。

  类似围标这种“黑灰产业”还有不少,比如网上拍卖、投票与评奖、资质评比、刷单炒信、公民个人信息的贩卖等。其中,有些问题的治理取得一定成效,倒逼了相应技术的升级,其经验值得治理其他“黑灰产业”者借鉴。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招投标行为竞争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属性,良好的初衷和愿景不能被恶意逐利者扭曲、绑架,招投标程序不能沦为无视公平公正的“走过场”。让暗箱操作的围标者出来“晒晒太阳”,让公平竞争成为招投标应有的底色。(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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