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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检方为何认可撤案决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编辑:朱景波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昆山砍人案”中骑自行车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发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就此,本台记者采访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这个案子整个它是属于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刑法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它会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防卫过当的问题,二十条第三款它是一个无限防卫权,所以它就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

检察机关介绍,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中,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于海明在抢到这个砍刀以后,连续捅刺砍舞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的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面对的这个情况是比较紧急的。在他面对的这个如此严重的行凶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我们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的这个行为,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限度。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央视记者 张辰 常杨 赖建 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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